一、抽检任务流程
1、“双随机”形式
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负责,按照国家监督抽检计划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
2、任务清单下达
2017年3月底前将任务清单通过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平台下达。
3、任务实施
省级监督机构接受任务后,按照任务清单组织完成本省份的监督抽查任务。
二、信息报送截止时间表
2017年8月30日前,完成游泳场所卫生国家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
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全部国家检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
2017年12月20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负责对各地上报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向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提交结果报告。
三、检查结果上报方式
按照系统
“信息报告系统”用户在“随机监督功能模块”填报监督检查及检测记录,“信息报告系统”提供单点登录及附表直报接口,接收附表信息。
“标准业务系统”用户在本省系统填报监督检查记录后交换上报检查记录,通过单点登录方式“信息报告系统”填报监督检测记录。
“自建业务系统”用户在本省业务系统填报监督检查记录后,通过已有数据交换标准及接口交换上报监督检查记录。
按照专业
无监督检测要求的任务,由任务制定监督员填报监督检查记录,审核通过即完成任务。
有监督检测要求的任务,还需填报对应监督检测记录,在此审合同过后即完成任务,所有监督检测项均提供附表填报。
任务完成结果以“信息报告系统”产出结果为准。分专业个案产出汇总表由“信息报告系统”自动生成;分专业汇总表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填报。
四、其他要求
1、国家监督抽检计划中关于小型集中式供水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涉及水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抽检任务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各地要更具监督抽检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协查。各地要将抽检结果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3、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应当在通过实验室资质认证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含结论)各地应当予以认可。
五、抽检内容
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检室内空气、顾客用品用具,水质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推进攻可承受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检供水水质。推进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建立健全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和卫生安全巡查档案。
学校卫生:抽查学校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检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开展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盒水质处理器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生产经营合规性情况;抽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抽检产品卫生质量。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经营情况;抽检餐具、饮具卫生质量。
2、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内容
预防接种管理情况
抽查对象:辖区20%二级以上医院、10%一级医院、4%其他医疗机构和3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检查内容: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情况;接种前告知和询问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名记录情况;购进、接收疫苗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情况。
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
抽查对象:辖区3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检查内容: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抽查对象:辖区20%二级以上医院、10%一级医院、开展血透、内镜诊疗的专科医疗机构和4%其他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检查内容: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
以血透治疗室(中心)、内镜诊疗室(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的注射室为检查重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督抽检不少于10条肠镜的消毒效果,检测项目为细菌总数和致病菌检测(依据GB15982-2012标准4.3)
医疗废物管理
抽查对象:辖区10%一级医院、4%其他医疗机构和30%采供血机构。
检查内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抽查对象:辖区20%二级以上医院、3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检查内容:实验室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3、医疗卫生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监督:
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取得及校验情况;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在登记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卫生技术人员的使用情况;医学证明文件出具的管理情况等。
血液安全监督:
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
检查一般血站资质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供应情况、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特殊血站
检查脐带血干细胞库资质情况、脐带血采集情况、脐带血制备与发放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单采血浆站
检查单采血浆站资质情况、供血浆者管理情况、检测与采集情况、血浆储存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
检查建立和完善临床输血相关规章制度情况;使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情况;医疗机构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情况;按规定开展应急用血采血情况等。
放射卫生监督:
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诊疗许可、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放射防护检测、个人剂量检测和放射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等情况。
职业卫生监督:
检查职业健康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执业资质、技术服务人员、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技术服务报告以及依法履行职责等情况。
4、消毒产品监督检查内容
辖区内50%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并抽检20个以上产品;辖区内30%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并抽检15个以上产品;辖区内25%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并抽检10个以上产品。
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
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
皮肤黏膜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禁限用物质和生产记录等;
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器械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施、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包括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
手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禁限用物质、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
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禁用物质、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
其他消毒剂盒消毒器材(包括指示物)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备、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
婴儿用卫生用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空气消毒设施、出厂检验报告。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荐机构),抽检比例为辖区内监管对象总数的4%。
依法执业情况。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发行情况;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职业资格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及业务范围依法开展情况。
打击“两非”行为的情况。包括打击“两非”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执行情况、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落实禁止“两非”相关制度情况;“两非”行为案件的查处情况。
下一篇:包装饮用水中的微生物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