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人民网记者从娃哈哈新闻发言人处获悉,12月1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对达能方面的金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宗庆后董事长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达能金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56元由原告金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达娃新疆诉讼判决是继桂林竞业禁止案、杭州商标仲裁案后娃哈哈又一胜局,籍此达娃国内诉讼娃哈哈已三战三胜。
原告金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宗庆后先后不同时期担任娃哈哈与达能合资的杭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简称第三人公司)的董事长,掌握第三人公司大量的经营资料和经营收据,对第三人公司具有重大实质性影响。宗庆后在未取得第三人股东和董事会许可情况下,私下与他人合资,以股东和董事的身份经营新疆石河子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并兼任董事长,侵害了第三人利益,要求宗庆后赔偿相关损失,获得收入归第三人所有,转让相关股份,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作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审理后认为,宗庆后设立并经营石河子公司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石河子公司与第三人等合资公司之间没有形成竞争关系,且被告设立石河子公司得到第三人董事会的同意,因此,被告的行为没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并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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