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为确保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法进行,现将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企业名称、法人、经济类型等涉及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事项的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相应变更证明材料。不能提交变更证明材料的(如只能提供原执照的注销手续和新企业的核名通知书),分局不得受理其变更申请。
二、食品生产企业企业名称、法人、经济类型等发生变化,又无法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证明材料的,分局应报市局注销原企业生产许可证,新核名企业按新发证处理(如果该新核名企业的必备生产条件与此前相比未发生变化,经分局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后,可豁免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但法人变更除外)。
三、上述变更事项涉及产业政策限制产品等特殊情形时,经市局研究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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