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情形可实行食品安全飞行检查
江西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 省食药监局起草有关规定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淦丹丹报道:昨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七种情况可实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飞行检查。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食品安全“飞检”)是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事先不通知的办法,依法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现场检查,对相关食品开展抽样检验,对各设区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下同)、县(区、市)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地方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检查。
食品安全“飞检”被检查对象包括全省范围内的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交易的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等食品经营者,地方食品流通监管部门。
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只要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食品安全“飞检”:存在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定的;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监督抽验以及有其他证据证明或发现食品存在安全 隐患的;有媒体负面报道的;有群众举报或投诉的;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能的;其他有必要组织开展食品飞检的。
据了解,食品安全“飞检”组检查中发现问题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被检查对象应及时纠正或改正;也可由“飞检”组当场处理。食品经营者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责成地方食品流通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食品经营者存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责成地方食品流通监管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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