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消费者举报食品安全事件如果查证属实可获得奖励,举报奖励设四个等级,最高可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记者从山东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获悉,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行业内部的举报人员,应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奖励举报范围包括: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据新华社、《大众日报》
国家食药监局要求药用胶囊企业10月起须具备自检能力
胶囊药禁用非药用明胶
4月28日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胶囊剂药品及相关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药用胶囊生产企业必须从具有药用明胶生产资质的企业采购药用明胶。严禁购买非药用明胶用于生产。
国家食药监局在通知中表示,铬超标药用胶囊问题反映出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薄弱,尤其体现在原辅料及成品检验方面,一些企业不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逐批全项检验,导致不合格原辅料投入使用,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危害公众利益。
通知要求,药用明胶、药用胶囊、胶囊剂药品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职责。
药用胶囊生产企业必须从具有药用明胶生产资质的企业采购药用明胶。严禁购买非药用明胶用于生产。
通知明确,以上要求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企业,一律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直至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据《法制晚报》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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