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网站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根据修订稿规定,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等词语。
修订稿指出,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修订稿规定,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三)人名、地名、外文字母(维生素除外)、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注册商标除外);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除外);
(七)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含注册商标)。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或本产品功能的文字,字数不得超过10个。具体要求如下:
(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三)不得使用注册商标。
(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
(五)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使用科学、规范的原料名称;单一原料的产品,可采用该原料的名称命名;两个以上原料组成的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可用配方中主要原料名称或缩写,其缩写应为约定俗成的缩略语,但不得违反命名要求。
修订稿规定,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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