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进境食用油的质量安全,同时促进进口贸易的发展,根据2009年植物保护国际公约(IPPC)发布的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基于有害生物风险的商品分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对进境食用植物油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决定对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检验检疫类别”中,有“P/Q”要求的进境食用植物油需随附《植物检疫证书》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
根据新规,2011年,对于进境后不再进行分装或加工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入境时不再要求随附《植物检疫证书》。对于其他进境食用植物油,根据《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应由输出国家或地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进境食用植物油加工工艺等有关信息。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出口国或地区提供的加工工艺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要求随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有关决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对于愿意继续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输出国家或地区,其输华食用植物油可免予上述风险评估程序。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有意进口食用植物油的企业,高度重视产品使用条件和标识,必须了解清楚相关法规要求,积极做好准备,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田 湉)
(来源: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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