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大检查加大了处罚力度,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除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以最高5倍的罚款。
为密切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价格和收费行为,3月14日,国家发改委对外界通告,决定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
据记者了解,检查工作从2011年4月份开始,此次检查对象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以及与医药卫生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其中,部分大型医疗机构将由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一起检查。
这次检查将针对六大类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查,包括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销售政府定价药品时不按国家定价销售的,或者采取通过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行为。
在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环节,包括医疗机构变换方式,抬高名义进价、降低实际进价,变相提高加价率的行为;医院自制药品价格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基药不严格执行零差率政策;疫苗、血液及血液制品价格和相关收费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也将被严惩。
在价格违法行为较多的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方面,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针对“不按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单独收费的,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据记者了解,自201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和收费行为都在此次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对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相比以往,这次大检查还加大了处罚力度,加大了检查的威慑力: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除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以最高5倍的罚款;监察机关还将对检查发现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坚决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来源: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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