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晓旭报道:今年2月,市民乔先生 (化名)购买了一批某品牌矿泉水 ,后发现矿泉水内有絮状物。乔先生将其中一瓶送往深圳 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质检院)检测。检测结果都令乔先生不满,“质检院的结果居然只是肉眼观察得出的!” 3月10日及16日,乔先生两次前往质检院交涉,质检院技术部负责人坚持认为,院方是按照标准进行检测的,不存在技术问题。
然而,乔先生也将这批矿泉水的另一瓶送往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其报告却为“有少量肉眼可见杂质,不符合标准”。
肉眼观察得出检验结果?
今年2月,乔先生在超市购买了一些1L装的深圳制造的矿泉水。回到家中,乔先生发现某瓶矿泉水瓶口部位漂浮着絮状物,“在阳光下能看的非常清楚”。 2月22日,乔先生委托质检院对矿泉水内的可见物和大肠菌群进行检验。
3月2日,质检院出具了对某品牌矿泉水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 盐沉淀,无其他异物”,使用的方法是按照“GB8538-2008第4.5可见物———将水样摇匀,用肉眼直接观察,记录”进行检验认定的。 乔先生称,“质检院用肉眼去观察絮状物,实在荒唐”。当他前往质检院讨要说法时,相关负责人要求乔先生去找制定标准的部门。
找规则制定部门讨说法
乔先生找到了负责起草《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的全国饮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该会工作人员告知乔先生,虽然GB8538-2008第4.5规定了“可见物———将水样摇匀,用肉眼直接观察、记录”。但是,该条款并未写明肉眼直接观察记录到的可见物就是天然矿物盐沉淀。如果要确定可见物的成分,应通过相应的实验和化验来确定。未通过实验和化验而直接用肉眼直接观察就确定是天然矿物盐沉淀得出的结论肯定是不准确、不客观的。
广州质检院给出不同结果
就在乔先生与质检院争论无果之际,3月8日,乔先生委托其朋友将他购买批次的矿泉水其中一瓶送往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3月14日,该院出示检测报告,结论为,“有少量肉眼可见杂质”,判定结果为不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这一标准。据了解,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是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该领域的权威机构。
昨日,乔先生再次来到深圳质检院,然而对方仍坚持认为,质检院是按照正规条款来实施检测的,对自身作出的报告不存在质疑。 (报料人:乔先生)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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