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涵江区梧塘镇打工的小林,于2011年2月20日晚上在住处附近的一家食杂店购买了2瓶啤酒,价格3元。打开瓶盖喝了一口,感觉非常呛人,再喝一口还是很呛,小林心里嘀咕着不对劲,平常喝都没有这种呛人的感觉,会不会买到有问题的啤酒?于是小林检查了一下瓶身上的保质期和生产日期,还真给他找出了毛病:瓶身上标注的保质期是一年,瓶盖上写的生产日期是2010年2月12日,这一推算,过期一个星期了!第二天早上小林来到购买啤酒的食杂店,告诉该店老板老陈这2瓶啤酒已经过期,并要求退货。老陈却不予理睬,还说已经开过盖子了就不能退换。小林听了非常气愤,于是投诉到梧塘工商所,要求给予维权。
梧塘工商所接到投诉后,调解人员立即找到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在明确了食杂店经营者老陈将过期的啤酒销售给小林,且明知是过期啤酒仍然不肯退换这一事实后,调解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老陈赔偿十倍的价款即30元给小林,并当场支付。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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