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日前发布关于取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硒指标的公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称,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决定取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中硒的指标。
据了解,硒是一种化学元素,也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之一。去年,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卫生部曾就取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硒的限量指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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