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砒霜门”事件5日晚有了调查结果。海南省工商局向新华社记者出示的调查情况通报称,根据调查组21天的深入调查,确认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初检结果有误。海口市工商局在抽检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当和工作部署简单等问题。
海南省工商局将责成海口市工商局向消费者和农夫山泉、统一企业赔礼道歉,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在这一事件中违反工作程序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 初检有误:仪器老化所致
据海南省工商局局长黄成模介绍,2009年12月2日,海南省工商局成立以其为组长的调查组,着手对“农夫山泉、统一”事件展开全面调查。调查工作采取询问谈话、外调取证和走访企业等形式,前后持续21天。
2010年1月4日,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向海南省工商局发来《关于接受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检测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总砷超标结果误差的函》,称:“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10月19日委托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50个饮料(果酱)样品中总砷、食品添加剂、微生物等项目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签发后,农夫山泉等生产企业对检测报告编号为21200901305、21200901312、21200901328中的3个总砷检测结果提出质疑。对此,技术中心高度重视,对留样样品进行复检并对初检结果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结果表明,初检结果有误。”
检测部门认为初检结果有误的主要原因:“一是用于总砷检测的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灵敏度下降。该仪器使用年限已近九年,经对初检当天该仪器绘制的标准曲线进行分析,当时仪器状态不稳定,尤其是标准曲线低点偏差大,对检测结果造成了一定影响。二是样品前处理中未严格按标准方法称样及定容。检测人员为了缩短检测时间,减少了样品称样量,加大了试样稀释倍数,这在仪器状态不稳定的情况下,更加大了检测值出现偏差的概率。”
2 程序不当:未按流程抽样
海南省工商局的调查情况通报称,海口市工商局的抽样检验行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开展的;发布《消费警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进行的,是在依法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但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以下程序不当问题。
一是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海口市工商局在抽样时没有完全执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工作流程,也没有按规定要求检验机构将检测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企业要求复检后,在与企业就复检具体细节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海口市工商局直接送检,不符合程序要求。
二是海口市工商局在没有事先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下,在媒体上发布《消费警示》,公布错误的信息,从而给生产企业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海南省工商局未发现与此事件有关的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和徇私舞弊的行为,也没有接到有关的举报材料。
3 责任追究:尚无明确落实
在“农夫山泉、统一”事件中,存在工作失误的检测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此事件中究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黄成模说,此次事件对工商部门的教训非常深刻,主要暴露出执法队伍业务素质不够高、工作责任心不够强等问题,以后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执法,加强工作的责任心,同时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建设。工商部门今年要用3个月时间对工商执法队伍进行纪律整顿和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
海南省工商局还对海口市工商局在此事件中的工作失误做出处理,一是责成海口市工商局向消费者和农夫山泉、统一企业赔礼道歉,二是对在这一事件中违反工作程序的有关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此前,就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初检报告与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的复检报告的一些疑点,记者多次向相关部门求证了解都未有明确回复。这一次,虽然调查结果表明是初检有误,但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在发给海南省工商局的函中仅表示,“由于我技术中心检测技术上的问题,给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对此,我们深表歉意!”并未表明该技术中心对其工作失误给企业和公众带来的损失如何负责。
新华社记者5日晚就此问题电话联系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负责人,记者表明采访意图后,对方以“信号不好”为由挂断了电话。
(来源:山东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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