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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录入时间:2009-7-23 9:12:01
 广东省内所有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实验活动的一、二级实验室,均需实行备案管理。现已建成并开展实验活动的一、二级实验室必须在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备案工作。 
  据最新一期《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披露,近日广东省卫生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以保护好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 
  该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是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是指为了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 
  该规定要求,一、二级实验室需建立健全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分工与责任,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建立生物危害评估制度。 
  同时要求,对病原微生物标本的采集、标本及菌毒种的运输、接收、登记、保存、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安全保卫、生物安全柜和高压蒸汽灭菌器等生物安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技术规范。 
  此外,还要建立相关档案,记录实验室活动情况和生物安全监督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十年;以及建立工作人员上岗考核制度和严格的实验室人员和项目准入制度。 
  根据该规定,实验室工作人员需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进入实验区工作,若出现疾病、过劳状态或其他意外状况时,则不应进入实验区。 
  据悉,该管理规定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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