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近期,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护肤化妆品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等7个省、直辖市112家企业生产的120种润肤膏霜、润肤乳液、洗面奶(膏)、面膜、护肤啫喱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经检验,除有1种产品标签标注不规范外,其余产品全部合格。
此次抽查依据GB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对护肤化妆品的外观、香气、耐热、耐寒、pH、色泽、结构、质感、离心考验、铅、砷、汞、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绿脓杆菌)、4-羟基苯甲酸盐类及其酯类、4-羟基苯甲酸甲酯、4-羟基苯甲酸乙酯、4-羟基苯甲酸丙酯、4-羟基苯甲酸丁酯、苯甲酸盐类及其酯类、甲醛和多聚甲醛、三氯生、氢琨(适用时)、己烯雌酚(适用时)、甲基睾丸酮(适用时)、甲硝唑(适用时)、氯霉素(适用时)以及标签等3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此次抽查在原有检验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了4-羟基苯甲酸盐类及其酯类、4-羟基苯甲酸甲酯、4-羟基苯甲酸乙酯、4-羟基苯甲酸丙酯、4-羟基苯甲酸丁酯、苯甲酸盐类及其酯类、甲醛和多聚甲醛、三氯生、氢琨(适用时)、己烯雌酚(适用时)、甲基睾丸酮(适用时)、甲硝唑(适用时)、氯霉素(适用时)13个项目。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个别产品标识标注不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明确规定了化妆品销售包装标签标识应标注的内容。抽查中有1种产品标签标识标注不规范,主要是标注使用过期标准。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并限期整改。同时对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宣传,引导消费。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加大对化妆品的监督抽查,切实从源头抓好质量,促进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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