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中排放的固体废弃物不能用于食品添加剂
为进一步加强三聚氰胺生产、销售等环节管理,从源头上防止三聚氰胺污染食品,昨日工信部正式对外发布《三聚氰胺生产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拟对三聚氰胺生产实行许可管理,并自昨日起至2009年1月16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未来从事三聚氰胺生产的单位必须持有三聚氰胺生产许可证,而申领三聚氰胺生产许可证除了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及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并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工厂周边的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并拥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与此同时,为了控制生产能耗,每吨三聚氰胺产品生产综合能耗不超过1200千克标煤、原料尿素消耗不超过3200千克、废水排放不超过1立方米,废液、废气能达标排放。而新增的三聚氰胺生产能力必须依托现有生产尿素、纯碱、碳铵等化工产品的企业建设,并关联生产。新增的三聚氰胺生产装置单套能力不得低于1.5万吨/年。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防范三聚氰胺被用于生产食品添加剂,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与三聚氰胺关联生产的碳铵等产品以及三聚氰胺生产排放的固体废弃物,也不能用于生产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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