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确保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检验服务,根据《2015年度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现将开展2015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监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以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管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为目标,在总结近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2015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
二、考核评价范围
2015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考核评价的范围为:2014 年度承担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检验机构。
鼓励有条件的省将范围扩大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所)、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以及通过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2014年国家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风险监测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详见附件3。
三、分类标准
根据考核结果,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由高到低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四个类别。各省Ⅰ类检验机构比例不超过15%,Ⅱ类检验机构比例不超过55%,考核年度内检验报告数量低于300份的检验机构不得评为Ⅰ类检验机构;得分低于60分的检验机构为Ⅳ类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一律评为Ⅳ类检验机构或者降为Ⅳ类检验机构:考核年度及考核期间检验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考核年度存在超范围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分包监督抽查、生产许可和风险监测等工作任务的,擅自租借其他单位检测设备开展监督抽查、生产许可和风险监测等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有关说明
(一)省级质监局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见附件1)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确定检验机构的类别。系统内考核范围为:质监系统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系统外考核范围为:质监系统依法授权的国家中心和省级授权站。一个法人单位具有多个国家中心、省授权站的,以法人单位为考核评价单位,不再单独对法人单位所属的国家中心和省级质监站单独考核评价。
(二)考核年度内,国家认监委、省级质监局已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中内容考核过的,要采信国家认监委、省级质监部门的考核结果,不再重复考核相关内容。
(三)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考核打分,发现一个单项问题,就应按对应标准扣分,相同问题出现多次,累加扣相应分值,不能相同问题只扣一次分值。
(四)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省级质监局可将此项工作安排部署到地、州、市级质监局具体组织实施检验机构的现场分类考核工作,并对地、州、市级质监局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五、进度安排
(一)7月15日之前完成现场考核专家的指定和培训工作。
(二)8月15日之前完成检验机构的现场考核和分类评价工作。
(三)8月31日之前将考核评价工作总结、《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类考核评价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四)10月份总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级质监局报送的考核评价工作总结、《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类考核评价情况汇总表》进行审核。
(五)11月30日之前总局和省级质监局通报本次考核评价结果。
六、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质监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将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与检验机构监管各项措施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好的做法和经验,注意搜集检验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科学、完整、有效的监管工作机制, 为改进分类监管工作打好基础。
(二)各省级质监局要按照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切实将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落到实处。选派的现场考核人员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考核标准操作,统一考核尺度、标准,保证现场考核过程中做到认真负责、公正廉洁、准确可靠。
(三)各省级质监局要按照时限要求报送考核评价结果和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考核情况的分析、实施。
中的主要做法、改进工作的建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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