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口岸食源性疾病监测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入出境口岸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对象、内容与方法、结果判定和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境口岸食源性疾病的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中.(不包括勘误的内容)修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均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89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所有部分)
GB/T 5009 食品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所有部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14938-1994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GB 15984-1995霍乱诊断标准及处理准则
GB 16001-1995伤寒、副伤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6002-1995细菌性痢疾、及阿米巴痢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010-1997甲型病毒型肝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012-1997感染性腹泻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9180-2003牛海绵状脑病诊断技术
3术语和定义
3.1食源性疾病 food born diseases
凡是通过摄食进入人体的致病菌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性和中毒性的一类疾病。
4 监测对象
出入境口岸疾病监测对象包括:
出入境人员
食品经营及从业人员
食品
饮用水
食饮具
5监测内容
5.1流行病学监测
流行病学检测包括:
出入境人员和口岸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发病率、带菌率。
---食源性疾病三间分布(发病人数、发病时间、发病地点〉;
---食源性疾病发生的致病因索、病例调査和现场调查。
5.2卫生学(致病因索)监測
食源性疾病卫生学监测包括:
---食品卫生;
---食饮具卫生;
---饮用水卫生。
6监测方法
6.1日常监测
6.1.1信息收集
收集食源性疾病的有关流行病学资料,掌握各种食源性疾病流行动态;感染率、发病率、死亡率、罹患率及各种流行因素。
疫情信息主要来源:
---世界卫生组织网站:http//www.who.int;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
---卫生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发布的《全国疫情月报》!
---当地卫生部门的疫情通报;
---驻外机构反映的信息。
6.1.2设立监测点
人出境口岸医疗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医务室建立监测网点,明确监测内容做好就诊登记,发现病例及可疑病例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和病原学检测。
6.1.3出入境人员
6.1.3.1医学观查
在人出境口岸出人境现场进行健康咨询、巡诊和监测发现病人和疑似病人。
6.1.3.2 检疫查验
在入出境「I岸出人境现场对出人境人员填报的《出人境健康申明卡》所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的核査,发现病人及疑似病人。
6.1.4重点人群
6.1.4.1对人出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
6.1.4.2定期监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从收人员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各种食源性疾病。
6.1.5食品
6.1.5.1毎月抽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送实验室检验,随时杣取疑似被病原体及化学物品污染的食品送实验室检验。对进口食品凡属于贸易性的每批进行采样送实验宰检验。
6.1.5.2 检验方法按照GB/T 4789和GB/T 5009的规定执行。
6.1.6食饮具
6.1.6.1每月抽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饮具做涂抹采样送实验室检验。随吋抽取疑似被病原体及化学物品污染的食饮具涂抹采样送实验室检验。
6.1.6.2 检验方法应按照GB/T 4789和GB/T 5009的规定执行。
6.1.7饮用水
6.1.7.1每月袖査水源水、末梢水采样送实验室检验。雨季增加监测频率。随时抽取疑似被病源及化学物品污染的饮用水送实验室检验。
6.1.7.2检验方法应按照5750的规定执行。
6.1.8监测结果分析
将监测结果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预测食源性疾病可能发生的风险性,制定控制措施。
6.2发生食源性疾病监测
6.2.1准备
6.2.1.1 人员
由人出境口岸检验检疫人员组成监测小组。
6.2.1.2 物品
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食源性疾病个案脾查表、食源性疾病调査报告表、食源性疾病报告登记衣、采样工具、样品容器、防护用品、快速检验设备、取证丁具、交通工具。
6.2.2流行病学调査
6.2.2.1个案调査
评细询问病人的发病时间、可疑餐次、进餐时间、可疑致病食品、食用景、临床表现和症状。并将调夜结果记录在《食源性疾病个案调査登记表》(参见附录八)
6.2.2.2现场调査
6.2.2.2.1发病情况
发病地点、发病人数、发病时间、病人症状和体征、临床检验结果、诊断和治疗情况。
6.2.2.2.2进餐情况
发病前48 I!以内〖必要时48 1!以外)的进餐食谱和同餐人员发病情况。査找导致食源性疾病的可疑食品。
6.2.2.2.3 卫生状况
对"丨疑致病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现场卫生状况检査。
6.2.2.2.4 健康状况
调查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及不能患有的五种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
6.2.3致病因素检测
6.2.3.1 采样
6.2.3.1.1可疑食物
采取食源性疾病患者吃过可疑剩余食物或饮料,必要时可采半成品或原料。
6.2.3.1.2餐饮具、容器及相关物品的涂抹
刀、墩、容器、冰箱、水池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可疑有毒食品的物品。
6.2.3.1.3排泄物
采集样品疑似病人的临床表现与症状而定:病人的呕吐物;腹泻物,肛门采集粪便;洗宵液。
6.2.3.1.4 血液
疑似感染性、细菌性食源性疾病时,可采血液进行检验或做细菌培养。
6.2.3.1.5 尿液
疑似化学性中毒时应采集尿液。
6.2.3.2实验室检验
采集的样品按照4789和5009的规定执行。
7 结果判定
各种食物中毒诊断按照GB 14938-1994的规定执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诊断应按照国家标准GB 17010-1997 GB 16001-1995 GB 16002-1995 GB 17012-1997 GB 15984-1995 GB19180—2003诊断技术执行。无诊断标准的其他食源性疾病要根据病人的进食的品种、临床丧现、体征,实验室检验结果、病哚学确诊。
8 处置
8.1疫情报告
1. 1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后,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同时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填与《食源性疾病报饩登记表》(参见附录出。
8.1.2其有传染性的食源性疾病病人,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8.1.3食源性疾病现场调査结束后,应及时填报《食源性疾病调查报告表》(参见附录0)。
8.2疫情处理
8.2.1对人员处理
8.2.1.1对各类食物中毐病人的处理,按照14938—1994的规定执行。
8.2.1.2对具有传染性的食源性疾病病人,实施隔离处理,对污染的环境、物品实施消毐或销毁。
8.2.2污染食品处理
受污染的食品处现应包拈:
---保护现场,封存引起食源性疾病的食品或可疑食品:
---采取剩余可疑致病食品,以备送检:
---追问已售出的有毒食品或可疑食品;
---对引起致病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对不同的致病或中毒场所应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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