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第1 号和第2 号修改单、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涉及本标准指标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与GB19298—2003、GB17324—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定义;
———修改了原料要求;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
———修改了检验方法;
———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规定。
本标准4.1~4.2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
本标准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2 术语和定义
2.1 包装饮用水
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2.1.1 饮用纯净水
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水净化工艺,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2.1.2 其他饮用水
2.1.2.1 以符合3.1.2、3.1.3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仅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自然来源饮用水。
2.1.2.2 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可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3.1.2 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5749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要求。源水经处理后,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3.1.3 水源卫生防护:在易污染的范围内应采取防护措施,以避免对水源的化学、微生物和物理品质造成任何污染或外部影响。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 其他
4.1 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
味”等类似字样。
4.2 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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