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096—2014
2014—12—24发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2015-05-2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前言
本标准代替了GB 7096 -2003《食用菌卫生标准》和GB 11675-2003《银耳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47096-2003、GB 11675 -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
——修改了范围;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增加了即食食用菌制品的微生物指标限量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菌及其制品。
2术语和定义
2.1 食用菌
可食用的大型真菌。多数为担子菌,如双孢蘑菇、香菇、草菇、牛肝菌等。少数为子囊菌,如羊肚菌、块菌等。
2.2食用茵制品
以食用菌为主要原料,经相关工艺加工制成的食品,包括干制食用菌制品、腌制食用菌制品、即食食用菌制品等。
2.2.1 干制食用茵制品
以食用菌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干燥等工艺制成的食用菌制品。
2.2.2腌制食用茵制品
以食用菌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腌渍等工艺制成的食用菌制品。
2.2.3即食食用茵制品
以食用菌为主要原料,经相关工艺加工制成可直接食用的食用菌制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GB 7096—201 4
项 目 |
要 求 |
检验方法 |
色泽 |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
滋味、气味 |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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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霉变,无虫蛀 |
|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检验方法 |
水分/(g/100g) |
12 |
|
米酵菌酸/(mg/kg) |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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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5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3.6微生物限量
即食食用菌制品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即食果蔬制品类的规定。
3.7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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