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类 供 试 品
细 菌 7天菌数下降不少于1.0 lg,14天菌数下降
不少于3.0 lg ,第14天到28天菌数不增加。
真 菌 与初始值比,到7、14、28天菌数均不增加。
2 类供 试 品
细 菌 14天菌数下降不少于2.0 lg , 14天到28天菌数 不增加。
真 菌 与初始值比,到14、28天菌数均不增加。
3 类 供 试 品
细 菌 14天菌数下降不少于1.0 lg , 14天到28天菌数均不增加。
真 菌 与初始值比,14、28天菌数均不增加。
4 类 供 试 品
细菌,真 菌 与初始值比,14、28天菌数均不增长。
注:1、表中“不增加”是指对前一个测定时间,试验菌增加的数量不超过0.5 lg。
2、0时菌数 供试品加入试验菌,摇匀,立即取样检查,培养,计数,为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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