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标本的保存程序
1 目的:临床标本正确保存,以便必要是复查。
2 适用范围: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的所有临床检测标本。
3 职责:
3.1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知并遵守本SOP,室负责人监督管理。
3.2 本SOP 的改动,可由任一使用本SOP 的工作人员提出,并报经下述人员批准签字:室负责人、科主任。
4 程序:
4.1 未检测的标本经预处理后及时置-20℃保存。
4.2 标本当天检测可置4℃保存,如当天不检测应置-20℃保存。报告发出后丢弃。
4.3 原始样本在报告发出前均需置4℃保存,不得丢弃。报告发出后保存2 天,以备查。保存2天后标本由室负责人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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