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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3)



录入时间:2011-8-23 9:51:05 来源:百度

 

5 实验室的分类、分级及适用范围

5.1 分类

5.1.1 一般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不使用实验脊椎动物和昆虫)。

5.1.2 实验脊椎动物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

5.2 分级

每类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根据所处理的微生物及其毒素的危害程度各分为四级。各级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要求依次为:一级最低,四级最高。

5.3 适用范围

5.3.1 一般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

5.3.1.1 一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

实验室结构和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备适用于对健康成年人已知无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如用于教学的普通微生物实验室等。

5.3.1.2 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

实验室结构和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备适用于对人或环境具有中等潜在危害的微生物。

5.3.1.3 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

  实验室结构和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备适用于主要通过呼吸途径使人传染上严重的甚至是致死疾病的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通常已有预防传染的疫苗。

  艾滋病病毒的研究(血清学实验除外)应在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中进行。

5.3.1.4 四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

实验室结构和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备适用于对人体具有高度的危险性,通过气溶胶途径传播或传播途径不明,目前尚无有效的疫苗或治疗方法的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与上述情况类似的不明微生物,也必须在四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中进行。待有充分数据后再决定此种微生物或毒素应在四级还是在较低级别的实验室中处理。

5.3.2 实验脊椎动物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其适用微生物范围与同级的一般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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