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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2)



录入时间:2011-6-22 14:45:09 来源:互联网

 
8.疫情处理
实行以紧急扑杀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畜主应立即将病禽(场)隔离,并限制其移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病理解剖、采集病料、实验室诊断等,根据诊断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当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按下列要求处理: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指疫区外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封锁,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并对疫区进行封锁。
对疫点、疫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其中:
疫点
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严禁人、禽、车辆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疫区
交通要道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派专人监视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动,对进出人员、车辆须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水禽必须圈养,或在指定地点放养。
扑杀 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疫点内所有的禽只进行扑杀。
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包括禽肉、蛋、精液、羽、绒、内脏、骨、血等)按照GB 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执行;对于禽类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
禽类尸体需要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须有明显标志,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紧急免疫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登记免疫接种的禽群及其养禽场(户),建立免疫档案。
消毒 对疫点内禽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禽类实施紧急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GB 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最后一只禽只扑杀21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病例,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预防与控制
加强饲养管理,提高环境控制水平。饲养、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饲养场实行全进全出饲养方式,控制人员出入,严格执行清洁和消毒程序。
鸡和水禽禁止混养,养鸡场与水禽饲养场应相互间隔3公里以上,且不得共用同一水源。
养禽场要有良好的防止禽鸟(包括水禽)进入饲养区的设施,并有健全的灭鼠设施和措施。
加强消毒,做好基础防疫工作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
监测 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监测方法
未经免疫区域:以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为主(包括琼脂扩散试验、血凝抑制试验等方法),结合病原分离和毒型鉴定、毒力鉴定进行监测。
免疫区域:以病原学监测为主,结合血清学监测。
监测对象:以鸡、火鸡、鸭、鹅等为主,也包括鹌鹑、雉鸡、鹧鸪、鸵鸟、鸽、孔雀和候鸟等易感禽类。
监测环节与措施 产地监测:对未免疫和免疫的养禽场均可采用病原学监测方法进行监测。
对所有原种、曾祖代、祖代和父母代养禽场,有出口任务的养禽场,商品代养禽场每年要进行两次监测;散养禽不定期抽检。
采样比例:每群采10只禽的棉拭子,放在同一容器内,混合为一个样品,用于鸡胚接种,进行病毒分离。
对于未免疫的养禽场以血清学监测为主。
有出口任务养禽场的监测,每批次按照0.5%的比例采样;每批次数量超过10万只的,按0.1%的比例采样;其它所有养禽场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父母代以上种禽场,每批次(群)按照0.5%的比例进行监测;商品代养禽场,每批次(群)按照0.1%的比例进行监测。散养禽不定期抽检。每批次(群)监测数量不得少于20份。
流通环节的监测 对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活禽和禽产品进行不定期的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
监测结果处理
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上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发现病原学和非免疫禽血清学阳性的,要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和处理。
监测中发现因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生产的禽流感疫苗而造成血清学阳性禽群,一律按发生禽流感疫情处理。
免疫在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禽只进行紧急免疫;在曾发生过疫情区域的水禽,必要时也可进行免疫。所用疫苗必须是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禽流感疫苗。
引种检疫
国内异地引入种禽及精液、种蛋时,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且检疫合格。引入的种禽必须隔离饲养21天以上,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从国外引入种禽及精液、种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
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有定期、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在过去3年内没有发生过高致病性禽流感;在过去6个月内,没有接种过禽流感疫苗;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接种过禽流感疫苗的禽类。
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3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H5、H7病原或H5、H7禽流感HI试验阴性。
所有的报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的情况下,最后一只病禽扑杀后6个月;或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情况下,最后一只免疫禽屠宰后6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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