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样品的采集、保存、供检样品制备。
2 仪器和设备
2.1 天平。
2.2 高压灭菌器。
2.3 振荡器。
2.4 三角瓶。
2.5 玻璃珠。
2.6 玻璃棒。
2.7 刻度吸管。
2.8 研钵。
2.9 均质器。
2.10 恒温水浴箱。
2.11 采样用具:不锈钢勺,剪刀,开罐器等。
3 培养基和试剂
3.1 生理盐水
成分:氯化钠
蒸馏水加至 1000 mL
溶解后,分装到加玻璃珠的三角瓶内,每瓶90mL,103.43kPa(
3.2 SCDLP液体培养基
成分: 酪蛋白胨
大豆蛋白胨
氯化钠
磷酸氢二钾
葡萄糖
卵磷脂
吐温80
蒸馏水 1000mL
制法:先将卵磷脂在少量蒸馏水中加温溶解后,再与其它成分混合,加热溶解,调pH为7.2~7.3,分装,103.43kPa(
注:如无酪蛋白胨和大豆蛋白胨,也可用多胨代替。
3.3 灭菌液体石蜡。
3.4 灭菌吐温80。
4 样品的采集及注意事项
4.1 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一般视每批化妆品数量大小,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包装单位。检验时,应分别从两个包装单位以上的样品中共取
4.2 供检验样品,应严格保持原有的包装状态,进口产品应为市售包装。容器不应有破裂,在检验前不得打开,防止样品被污染。
4.3 接到样品后,应立即登记,编写检验序号,并按检验要求尽快检验。如不能及时检验,样品应放在室温阴凉干燥处,不要冷藏或冷冻。
4.4 若只有一份样品而同时需做多种分析,如微生物、毒理、化学等,应先做微生物检验,再将剩余样品做其它分析。
4.5 在检验过程中,从打开包装到全部检验操作结束,均须防止微生物的再污染和扩散,所用采样用具、器皿及材料均应事先灭菌,全部操作应在无菌室内进行,或在相应条件下,按无菌操作规定进行。
5 供检样品的制备
5.1 液体样品
5.2 膏、霜、乳剂半固体状样品
5.3 固体样品,称取
如有均质器,上述水溶性膏、霜、粉剂等,可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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