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毒的分类规则
早在1950年第五届国际微生物学会议上就提出了初步的病毒分类规则,此后经过多次增补和修订。总的说来,ICTV的分类规则以病毒的基本特性为依据,这些特性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病毒的形态学:病毒粒子的大小和形状,呈球形、子弹状、砖形、卵形或杆状、丝状还是多形态;有无表面纤突及纤突的特征;有无囊膜;衣壳对称型和结构、立体对称、螺旋对称、还是复合对称;立体对称病毒粒子的壳粒数目或螺旋对称病毒的核衣壳直径。
(2) 理化学特性:病毒粒子的分子量、浮密度、沉降系数,对酸碱(pH)的稳定性,对热的稳定性,对两价离子(Mg++和Mn++)的稳定性,对脂溶剂(乙醚或氯仿)的稳定性,对去污剂的稳定性,对幅射的稳定性。
(3) 基因组:核酸类型(DNA或RNA);基因组大小(kb);是单股还是双股、线状还是环状;正义、负义或双义;是整个的还是分节段的,节段的大小和数目;核酸的序列或部分序列,是否具有重复序列,是否有同聚物,G+C含量;5'端帽的存在与否和类型,5'端共价结合蛋白存在与否,3'端多聚A尾的存在与否。
(4) 基因组组成和复制策略,开放阅读框架的数目和位置,转录特征,翻译特征,翻译后加工特征
(5) 蛋白质:结构蛋白的数目、大小和功能活性,非结构蛋白的数目、大小和功能活性;蛋白质的特殊功能活性,尤其是转录酶、反转录酶、血凝素、神经氨酸酶和融合特性;氨基酸序列或部分序列,糖基化、磷酸化、豆寇酸化的程度;表位图谱。
(6) 脂质含量和特性;糖类含量和特性。
(7) 在细胞培养中的生长特性:包括对细胞种类的特异性,病毒蛋白的聚集场所,病毒粒子的装配场所,病毒粒子成熟和释放的部位和性质。
(8) 抗原性:与其它相关病毒的血清学关系。(9) 生物学特性:包括自然宿主范围,传播方式,传播载体,地理分布,致病性及与疾病的关系;组织嗜性,病理学和组织病理学。 2.病毒的命名规则
自1966年制订病毒命名规则以来,已作了多次修正。首先,在1970年墨西哥会议上进行了修正,18条规则发表于ICNV第一次报告上;1975年马德里会议上对其中5条进行了修改,删除2条,全部规则见于ICTV第二次报告中,此时共有16条;第二次报告虽然已有了统一的命名规则,但对于“种”命名的三条规则太概括化,无法指导病毒学家进行病毒种的描述和命名。鉴于此,1980年4月ICTV讨论通过删除原第11、12、13条,以新的8条取代,并新建第22条,这一决定在斯特拉斯堡全体会议上通过,同时还制定了一组“种”的描述和命名标准;1991年《病毒学文献》上发表的ICTV第五次报告,又废除原4、13条,并对原5、12、13、14和20条进行了修正,共包括20个条款。而在1995年的ICTV第六次报告中,最新的病毒分类和命名规则较之前几份报告变化巨大,共计30个条款。
一般规则
(1) 病毒的分类和命名应是国际性的,应普遍适用于所有病毒(2) 通用的病毒分类系统采用目、科、亚科、属和种的等级制度,在种的命名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许多病毒可用国际通用的俗名。
(3) ICTV不统一规定病毒种以下的分类和命名。关于血清型、基因型、病毒株、变异株等的命名由公认的国际专家组决定。
(4) 对人工产生的病毒和实验室杂交株不予分类考虑,这些病毒的命名也同样由公认的国际专家组决定。
(5) 当代表成员病毒经过充分鉴定并在发表的文献上描述后,才能建立一个类,以便与相似的类区别。同样,命名一个病毒时,该病毒必须经过充分鉴定并在文献上发表以明确区别于相似的病毒。
关于类和病毒的命名规则
(6) 现有的类和病毒的名称无论是否适用均应予保留。
(7) 在类和病毒的命名中不遵守优先率。
(8) 不使用人名。
(9) 类和病毒的名称应便于使用,容易记忆,最好使用听起来悦耳的名称。
(10) 不使用下标、上标、连字符、斜杠和希腊字母。
(11) 新名称不应与已通过的名称有重复,应选用与正在使用的或过去使用的名称
不相近的名称。
(12) 如果缩拼词对病毒学家有意义,且得到公认的国际专家组的推荐,可以接受作为类的名称。
(13) 由一个类或病毒的名称所隐含的任何意义都会因在名称中涉及不是所有成员或潜在成员所具有的特征以及不是均等地适用于不同类的特征而排斥该类中的合适成员病毒,这种情况应当避免。
(14) 新名的选用应考虑国家或民族敏感性问题。应采用那些被病毒学家在科学杂志上发表的工作中常用的名称及其衍生名称应作为命名的基础,此时可不必考虑国家来源;在有一个以上的候选名称时,相应的研究组或分委员会向ICTV执行委员会提出建议,由执行委员会决定取哪一个名称。
(15) 新的名称和名称的变更应以分类建议格式提交ICTV。
(16) 病毒种是组成一个复制系并占有一个特定生态环境的一类多原则病毒。
(17) 种名应由少而实用的字组成。
(18) 种名,通常与株名一起,必须表示明确的特征,不涉及属名或科名。
(19) 已经广泛应用的数字、字母及其组合可用作种名性质
形容词。但新提出的连续数字、字母或其组合不单独接受作为种名性质形容词。
(20) ICTV通过新提议的种、种名和型名的程序分两步:首先,给予暂时性通过,这样的建议将发表在ICTV报告中;然后,经过三年的等候期,如果不撤销或修正,该建议将得到最后通过。
关于属的规则
(21) 属是一组具有某些共同特性的种。
(22) 属名应是一个以“virus”结尾的单词。
(23) 通过一个属名的同时需通过一个代表种。
关于亚科的规则
(24) 亚科是一组具有某些共同特性的属。只有当需要处理复杂等级结构问题时才使用亚科。(25) 亚科名应是一个以“virinae”结尾的单词。
关于科的规则
(26) 科是一组具有某些共同特性的属(不管这些属是否组成了亚科)。
(27) 科名应是一个以“viridae”结尾的单词。
(28) 通过一个科名的同时需通过一个属名。
关于目的规则
(29) 目是一个具有某些共同特性的属。
(30) 目名应是一个以virales”结尾的单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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