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工作的正常进行,微生物实验室通常会保存一些常用菌株,为了维护环境和个人的安全,需要对这些菌株的领用进行规范化管理。本文主要介绍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并对其相应的实验室级别作出说明,以便相关人员对生物安全管理方面形成整体的认识。
一、病原微生物分类
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中,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如天花病毒、埃博拉病毒、猴痘病毒等病原体。《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共列出了29种第一类病原微生物,全部为病毒类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涉及了病毒、细菌和真菌,如口蹄疫病毒、艾滋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狂犬病毒、SARS冠状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鲁氏菌属、结核分枝杆菌、霍乱弧菌、粗球孢子菌等。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如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病毒、腺病毒、冠状病毒、登革病毒、肠道病毒、甲型肝炎病毒、乙型肝炎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人乳头瘤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风疹病毒、蜡样芽胞杆菌、脆弱拟杆菌、空肠弯曲菌、产气荚膜梭菌、破伤风梭菌、肠杆菌属、流感嗜血杆菌、幽门螺杆菌、肺炎克雷伯菌、肺炎支原体、奇异变形菌、普通变形菌、伤寒沙门氏菌、肠炎沙门氏菌、铜绿假单胞菌、志贺氏菌等,很多霉菌也属于第三类病原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二、实验室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主席令第56号)规定:国家根据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低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不得从事国家病原微生物目录规定应当在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不同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动物实验室分别以BSL-n/ABSL-n表示。
三、讨论
通常来说,操作危害性越大的菌株,越需要在防护级别较高的实验室中进行,但也不是说只要跟这个菌相关,就必须升级操作,具体还要根据实验材料、样本性质、含菌量多少等综合考虑。比如炭疽芽孢杆菌,属于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具有高致病性,但如果进行与其相关的非感染性材料的试验,只需要在BSL-1实验室即可,即使对与之相关的样本进行检测,也只需要BSL-2即可满足,只有在大量活菌操作或动物感染试验的时候,才需要在BSL-3或ABSL-3这种高级别的实验室中进行(如图1)。
图1 细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分类名录(截图)
通过以上对微生物菌株安全级别的相关介绍,以期大家可以根据自己所处的实验室条件,对所保存的菌株进行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既不“谈菌色变”,也不麻痹大意,将对病原微生物的使用保持在安全可控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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